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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地址及电话: 1、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咨询电话:82721627。 2、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三楼禅城公安“一门式”大厅,咨询电话:82278105。 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机动中队4号窗口,咨询电话:81858721。 4、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玮二路2号,咨询电话:22218029;乐从中队办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华路B93号,咨询电话:28851004。 5、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443号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咨询电话:88822244。 6、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一门式服务大厅11号窗口,咨询电话:87762227;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沿江南路27号白坭交警中队,咨询电话:87518544;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宝月路段芦苞交警中队,咨询电话:8731898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6号乐平交警中队,咨询电话:87661393。
注意事项: 佛山市通行证申请使用须知内容 为有效控制交通总量,缓解道路和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矛盾,解决城市生活、生产、经营、建设等需求,现就办理货车通行证(以下简称为:通行证)相关事项特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4.《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七厅局《转发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城市配送发展规划》; 7.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城市配送网络构建试点工作方案》; 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推进智慧菜篮子工程专题汇报会议纪要》; 9.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0.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 1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点区域货车限制通行时间及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1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取消对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下新能源中型货车限行措施的通知》 二、办理事项 (一)受理车辆范围 1.城市配送车辆:包括鲜活农产品、水产品、粮油、邮政快递、押钞等运输车辆,以及政府部门搭建的城市配送相关平台车辆。 2.市政工程车辆:包括市政、环卫、污水、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网络、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及管养单位自有的抢险、抢修、维护施工作业车辆。 3.医疗卫生车辆: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废料、卫生防疫、血浆血站、死病禽兽、变质肉类无害化处理等运输车辆。 4.机关事业车辆: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于执法、质监、检测等办公用途,以及受雇于政府部门的抢险、救灾车辆和拯救专项作业车辆。 5.城市建设车辆: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搅拌专项作业车、道路施工车辆。 6.生产经营车辆:企业及个人用于生产、经营、拯救的运输车辆。 新能源汽车说明: 本省籍5吨以上以及外省籍新能源载货汽车按照上述受理车辆范围办理; 5吨(含)以下的本省籍新能源载货汽车(按国标GA802-2019定义中型载货汽车),需要在早高峰(7:00至9:00)、晚高峰(17:00至19:00)时段,以及政府机关路段、学校周边路段、不符合限高限重通行条件的桥梁路段等特殊区域路段通行的,按照上述受理车辆范围办理。 (二)使用范围 1.申请通行路段。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限货路段,具体详见“佛山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fsga.foshan.gov.cn/)进入 “交管业务”专栏(以下简称为“网站专栏”)《佛山市禁限货车通行交通管制一览表》所列的限货区域或路段,但不包括各区的严管路段。 2.通行证使用。申请车辆按通行电子凭证批准的时段、路线(或区域)通行。 (三)严管路段 由各辖区交警部门确定,对确须进入严管路段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严管时段 上下班高峰7-9时、17-19时(各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延长至上午10时、晚上20时)。其中,邮政快递、押钞、市政工程车辆、机关事业车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受严管时段限制。 (五)通行证有效期 有效期不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合格期或交强险有效期,以到期时限短的为准。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佛山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fsga.foshan.gov.cn/)进入 “交管业务”专栏(以下简称为“网站专栏”),在“货车通行证初办”、“货车通行证续办”模块中下载《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向办证部门提出申请→办证部门核对资料→发出受理回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后登陆网站专栏查询、下载货车通行电子凭证。 2.网上办理。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站专栏,在“交管业务”专栏中的“货车通行证在线初办”、“货车通行证在线续办”模块中填写相关资料,提交相关资料,照片须清晰可见,向办证部门提出申请→办证部门核对资料→发出受理回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后登陆网站专栏查询、下载货车通行电子凭证。 (七)办理时限 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费用 办理通行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 (一)初次申请 1.符合的条件: (1)车辆年检合格; (2)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3)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须安装GPS卫星定位仪; (4)未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不受理情形的规定。 2.提交的资料: (1)《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表》(窗口受理需提供); (2)身份证明原件(其中企业名下车辆:由法人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由法人授权委托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个人名下车辆:由车主申请的,提交车主身份证;由车主委托申请的,提交委托书、车主及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 (3)车辆行驶证; (4)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单; (5)GPS卫星定位仪的安装证明(仅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6)提交相关备案、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仅限经本市政府部门备案的城市配送、市政工程、医疗卫生、机关事业、城市建设车辆)。 (二)续办申请 1.符合的条件: (1)提前10个工作日或以上提出申请,但提前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2)车辆号牌不变; (3)车主不变; (4)符合初次申请条件; (5)初次办理时提交的相关备案、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仍在有效期内; (6)申请通行路线不变。 2.提交的资料: (1)《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表》(窗口受理需提供); (2)车辆行驶证; (3)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四、受理 (一)受理原则 1.辖区管辖原则。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行驶的,由所在行政区交警部门受理。 2.就近受理原则。跨区通行的,由就近的交警部门受理。 3.分级受理原则。涉及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自有、备案、聘用的车辆,由相应市、区交警部门受理。 (二)受理方式 1.货车通行证申请,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受理: (1)各交警部门窗口受理,对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交警部门应当受理,当场发放纸质受理回执,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告知短信。 (2)在网站专栏上传资料并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交警部门应当受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告知短信。 2.对不予受理的 (1)在窗口受理的应当场开具不予受理回执,注明不予受理事项。不予受理事项消除后,可重新提交申请。 (2)在网上受理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告知短信,说明不予受理事项。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原因有异议的,可在网站专栏提起申诉并上传佐证材料,交警部门按照货车通行证办理时限办结。 (三)查询方式 申请人收到交警部门发出的受理告知短信后,可通过网站专栏,使用预留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后,查询办理进度。 五、核发 (一)审批 1.主体。各级交警部门单位负责审批事项。 2.流程。 (1)本部门审批。受理岗→审核岗→审批岗。 (2)涉跨区审批。受理岗→各辖区交警部门审核岗→审批岗。 (3)支队审批。交管科受理岗→交管科审核岗→支队审批岗。 3.意见。对需要调整路线的应规划连贯路线,对不同意的应注明理由。 (二)发证 1.审批岗应在审批后(含跨区)一个工作日内发送业务办理告知短信,并生成货车通行电子凭证。 2.对不同意发证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办理告知短信,说明不予办理理由。申请人及时消除不予办理因素或补充相关资料的,办证环节继续生效;恢复通行证办理资格。 (三)查询方式 申请人收到交警部门发出的办理告知短信后,可通过网站专栏,使用预留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查询办理结果、下载打印货车通行电子凭证。 六、其他事项 (一)不受理 1.申请车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存在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扣留状态; 2.申请车辆在申请通行证的前三个月内有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超速、超载、违反载人规定、疲劳驾驶、非法改装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3.申请车辆在申请通行证有效期的周期内累计超过6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违反交通信号灯、运载危险物品时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超长超宽超高、逆行、安全设施不全、不礼让行人、打电话或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4.申请车辆为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执法车以及经政府部门备案的抢险应急车辆除外)。 (二)撤销资格 1.交警部门对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进行监管。在通行证有效期内,有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超速、超载、违反载人规定、疲劳驾驶、非法改装交通违法行为的,撤销通行资格。 2.已办理的通行证因上述情况被撤销的,将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网站专栏,使用预留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后,可查询撤销通行资格的信息。 (三)停办 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停办通行证3个月: 1.已取得通行证的车辆在通行证有效期内,有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超速、超载、违反载人规定、疲劳驾驶、非法改装交通违法行为的,被撤销通行资格后,停办3个月; 2.已取得通行证的车辆在通行证有效期内累计超过3次(含)违反交通信号灯、运载危险物品时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超长超宽超高、逆行、安全设施不全、不礼让行人、打电话或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按照通行证有效期截止时间起计算,停办3个月。 (四)处罚 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区域或时段通行的,交警部门按照限行规定,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七、窗口办理地址及电话 1、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咨询电话:82721627。 2、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三楼禅城公安“一门式”大厅,咨询电话:82278105。 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机动中队4号窗口,咨询电话:81858721。 4、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玮二路2号,咨询电话:22218029;乐从中队办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华路B93号,咨询电话:28851004。 5、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443号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咨询电话:88822244。 6、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警大队办理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一门式服务大厅11号窗口,咨询电话:87762227;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沿江南路27号白坭交警中队,咨询电话:87518544;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宝月路段芦苞交警中队,咨询电话:8731898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6号乐平交警中队,咨询电话:87661393。 八、附则 (一)本《规定》的货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载货汽车、牵引车、全挂车、半挂车(除旅居半挂车)、中置轴挂车(除旅居中置轴挂车)、专项作业车。 (二)本《规定》实施期间,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涉及货车通行相关规定的,一并执行。 (三)本市企业在申请通行证前,须在“佛山市重点企业交通安全服务预警系统”(网址:http://61.142.209.50:9205/KOMS/login)进行注册登记,并对属下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各交警部门在核实企业备案后给予办理通行证。 (四)对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行证的,由受理交警部门撤销通行证,申请车辆1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 (五)对交警部门存在推诿等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进行违规办理通行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注:请记住手机号码,凭手机号码去查询申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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